科室介紹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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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同 |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|
病人自主權利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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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論基礎 |
1.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2.病人或近親屬簽同意書 |
1.具完全行為能力人,且年滿20歲成年人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,可簽預立醫療決定(AD)。 2.以病人為核心,保障其知情、選擇與決定權。 3.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善終權益、促進醫病關係和諧。 |
| 簽署文件 | 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 | 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 |
| 適用對象 | 末期病人 |
五大臨床條件: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(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) |
| 醫療處置 |
1.心肺復甦術 2.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|
1.維持生命治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抗生素等 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|
